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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众筹目前在中国有哪些法律风险?
请问目前众筹在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如股权众筹是否涉及非法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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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金融需走上法治轨道
关仕新
编者按 互联网众筹金融业日益深入百姓生活,这一引自外的新生事物,会给经济生活带什么样的变化?在蕴育商机的同时又隐含怎样的法律风险?在第九期尚法论坛上,各位专家就这一热门话题进行了研讨。
梦想创建一本杂志或拍摄一部电影却苦于资金短缺?网上发起项目几天就完成融资;梦想成为股?网站注册后投资2万元立马成为投资人,不需要高大上的投资机构身份,人人可以参与这是年互联网进展得如火如荼的众筹金融写照。何谓众筹金融?它是成就创业梦的一条融资捷径,还是挂着互联网新金融美名的非法圈钱活动?
9月6日,由社科法学所刑法室检察日报理论部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方圆律政杂志同举办的互联网众筹金融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研讨会,对这一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互联网众筹金融该如何界定
众筹金融,源于美,译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募资人通过台一般通过互联网集合众多个人投资者额投资,以支持其创业经营或其他社会事业的新型融资模式。例如,项目发起人通过网络台在预设的时间内为项目筹资,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即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网友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众筹活动涉及的主体较多,除了发起项目的募资者众多投资者,还有网络台,如Crowdcube全球首个股权众筹台Kickstarter全球最知名的众筹台等。于2011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点名时间是我首批成立的众筹台之一,追梦网京凑份子百度众筹淘宝众筹等一大批众筹网站随之兴起。
银行法学会研究会会长王卫说,众筹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它让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个人创业者较容易从社会获得资金支持,从而释放出源源不断的社会生力。
众筹金融比较新鲜,各个行业都在尝试。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社长戴伟介绍,目前一些出版社也通过众筹的方式出版书籍。消费者出资几十至百元不等,帮助书成功出版后可以获得该书。消费者还可以提供各种修改意见,比如封面的设计要增加的内容等。一些与会专家认为,这种众筹模式类似于预消费,它其实是一种新的营销模式。
那么,众筹金融应该如何界定?人民银行2014年金融稳定报告将众筹融资界定为通过网络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众筹显著的特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出资,而不限于风险投资机构。
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罗明雄将众筹种类划分为奖励式借贷式股权式公益式等四种模式。他认为,目前众筹行业项目非常多,但是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优质的项目资源非常稀少原始股估值难以确定融资方与出资方无法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资金回报期长。可以说,众筹金融风险比较大,存在一些不具有任何投资意义的欺诈项目。
这种新型集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破解融资难,具有便利高效迅速等特点,有可能是未金融领域的发展方向,值得肯定和支持。河北政法职业学副教授马章民说。不过,他认为,众筹金融的法律风险是发起人有非法集资之嫌,由于互联网的隐秘性众筹金融对象的不特定性等,对其监管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和法律上的空白。
众筹金融隐含怎样的法律风险
从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众筹项目人和互联网台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很大。宁夏天纪律师事所主任杨金钟提出,可以说任何一个众筹项目,如果想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没有法律障碍。
与会专家介绍,众筹涉嫌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这两个非法集资罪名。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依据解释第1条,违反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上述几个条件看,多数与会的刑法学者和实专家几乎得出一致的结论目前一些众筹金融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形式要件高度契合。众筹金融具有非法集资四个典型特征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以说,众筹金融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其他可能涉及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如果发生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众筹金融案件不作为刑事案件的前景不容乐观。最高人民检察侦查监督厅侦查监督处处长刘福谦表示,当然,刑法具有谦抑性,其他法律管不了的时候才需要动用刑法。
也有专家认为,这种结论形似而神非,并不具有实质判断的意义。众筹金融是否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可见的危害性又在哪里?仅从形式上认定众筹金融符合非法集资的要件就认定为犯罪,并不符合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要求。
那么,对于众筹金融,刑法应否首先介入?与会者多持否定意见。不应一律将众筹作为刑法问题对待。社科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带有诈骗性质的集资行为,应该作为犯罪处理。但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不是只要符合犯罪构成形式要件的行为都一律受到刑事追究,如依据刑法第13条和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众筹配置资金能力强,市场配置效率高,可以解决很大一部分企业筹集资金的难题,它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委书记张远煌认为,刑法不应过多干涉经济生活,对于众筹金融关键要做到监管到位,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对资金流向和盈利情况进行监控,减少资金断裂的情况,减少进入司法环节的纠纷,防止连锁性重大事件发生。
北京德鸿律师事所主任王振勇认为,依据解释,个人吸收20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只要不存在非法性,金额不超过20万元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和意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众筹的金额是有一定资金上限的。如何准确界定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意见出台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作出解释第一,融资台不能建立资金池;第二,台不能使用募集的资金;第三,台一定要审查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对真实性负责。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也可以以此三点作为参照。
马章民提出,立法层面上,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众筹金融参加人数众筹金额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合法与非法甚至犯罪的界限。这既有利于企业融资,鼓励创业热情,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层面上,对互联网众筹金融准确定性,既是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等应当关注的问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互联网众筹金融领域会出现相关案例。司法机关要遵循刑法谦抑精神,谨慎定罪,不要任意扩大非法集资的范围。
与会专家认为,要揭开众筹金融的神秘面纱,让公众对众筹金融有鲜明的了解。同时,众筹的融资方和投资人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从业,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如何规制众筹金融
从民商法律的角度看,现有法律没有对众筹金融出台规制措施。不应简单地硬套现有规定。王卫介绍。他认为,当初制定证券法时,还没有出现众筹金融这个业态,也没有规定相关的内容。众筹不属于向公众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是否将众筹金融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以及纳入什么法律的范畴,都还是未定的事情。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出资设立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众筹金融,因为发起众筹金融项目并不是为了成立公司。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应起到什么作用?我们目前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立法的需求一个是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将众筹金融纳入法治轨道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长久的发展,不是一哄而起,一朝一夕又败落。王卫表示,在新生事物的法律规制上经验教训比较多。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1984年至1986年间萌芽发展至1999年1月3号文件宣布全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不过十余年时间。又如,直销传入我后,逐渐异化出传销模式,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最后对传销依法严厉打击。
为什么众筹金融在外特别是美不会面临非法集资这个问题?IBF际品牌联盟智库专家郭晓晖介绍,美众筹融资发展相对较早,但由于股权性众筹涉嫌违反1933年证券法向公众非法发行证券,因此各众筹台基本上从事的都是预购性质的众筹,而并非完全融资意义上的众筹。为解除法律限制,2012年美会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
据悉,上述法案围绕众筹融资的便捷性和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豁免众筹融资注册发行及其相关数额等限制明确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建立额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众筹融资介角色与职能允许特定条件下转售众筹证券。
美的做法对于我有什么启示?和西方发达家相比,的互联网众筹金融之路应该更加坎坷。至少金融市场的诚信程度远不如发达家。要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为价值取向,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就应大力推进。杨金钟提出,对善意的众筹金融项目人和互联网台在法律权利上要给予更大的关怀和保护。
在规制措施方面,家行政学科研部副主任王德颖认为,应将众筹金融分为两类公益类项目和投资类项目。这样在法律上就可以区分对待,对于带有公益文化创新的项目,应该通过法律方式进行保护。投资类的,可以参照现有的法律进行规制。
北京伦文德律师事所执行主任方登发认为,应充分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不违法的运营模式。同时,从项目风险控制角度看,要增加担保方第三方托管等。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可考虑创新立法和监管措施。罗明雄认为,可以对众筹金融进行适度的监管,除了采用备案的监管方式,还可以采用数据对接监管方法,实时监控整个社会众筹融资的总数额,防止资金链的断裂,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王卫认为,可以设置业边界,将众筹金融分为不同等级,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执业。
与会专家多数认为,应出台相关的监管规则明确众筹金融是传统金融的补充,处于配角地位;专业投资机构不能参加众筹金融;筹资金额不能过高等。
众筹的风险和信用违约文 柯斌Risk of crowdfunding and Credit default
众筹台的建设过程是全新的资本市场底层结构重构过程,考察内外众筹台的运营模式,不难发现风险可能存在于众筹的各个环节当。众筹存在的风险因素在世界各市场及各方人士大力推进众筹,众筹模式变得炙手可热之际,世界银行2013 年发布的众筹在发展家报告,提示了众筹台可能面临的几类主要风险,包括筹资人经营破投资者成熟度欺诈行为洗钱等。这些风险也是传统融资渠道面临的风险。筹资人经营破的风险是任何企业投资都要面临的主要风险。经验丰富的投资者知道,投资于种子期和创建初期的公司,比起投资于具有收入历史成熟的管理团队和适当的经营结构的后期公司风险要高。发达家公开的有效数据显示,高达50 的新创公司将会在五年内破。潜在的众筹投资者,需要借助于这类文件了解这些风险以及缺乏担保流动性约束等陷阱。除了简易或正规的信息披露之外,使用众筹台或可信任的第三方提供的健全的容易掌握的投资者培训工具都是可用的应对风险的常规办法。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成熟度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众筹投资的风险。众筹台主要针对非公认的非专业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私人公司的明智决定方面,他们极有可能不合格。当然,这些投资人也可能是较为老练的投资人,但是众筹台也清晰地传达出自身不能为项目担保的信息。
欺诈是每一种直接融资都极易出现的违法行为。不过,事实表明在众筹鲜有能成功的欺诈行为。原因很简单,筹资方想要在公开的社交网络众筹项目成功欺诈,必须具备超常的智慧质疑能力以及洞察力。例如,最有可能的例子是罪犯创建假众筹台和假公司吸纳投资者的资金,但创建假众筹台受到从业许可的约束,美证监会要求众筹介或门户在其注册,最证券业协会的法律人士也透露,可能会出台众筹从业的资质或许可。
洗钱是另一个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美的实证研究表明,使用众筹台时发生洗钱的风险并不比使用其他投资系统更高。当前际上发达家的监管和法律计划实施反洗钱合规机制。际上三家最大的众筹台KickstarterIndieGoGo 和RocketHub,目前完全遵守际和美反洗钱的法律。有意思的是,实际发生的道德风险与世界银行的担忧情况恰恰相反。尽管公众或监管方对众筹行为有洗钱的担忧,同时众筹台扩张又极快,但自2007 年以的7 年,众筹台实际上几乎没有欺诈行为。以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众筹台ASSOB 为例,该股权众筹台成立以服于认证的和未认证的投资者,为176 家企业的发起人融资1.3 亿美元,迄今未出现一起见诸报道的欺诈行为。Crowdcube 作为英最大的基于股权的众筹台,2011 年2 月到2013 年资助29 家公司超过675 万美元,没有被报道的欺诈记录。而在英当前的证券监管框架内,也允许发行人使用一个在线门户筹集股权资本。Kickstarter 作为最大最有影响力的众筹台,在可统计的 个项目,有4 个蓄意欺诈的记录在案的案例,其1 个是为视频游戏集资的活动。这个活动在项目筹资页的评论区出现了很多的质疑和指控,游戏开发者未能给予回应。这个活动最大的风险是窃取其他公司的类似信息,被视为潜在的欺诈活动后很快关闭了筹资行为,没有任何捐赠者损失资金。相比记录在册的案例,更多的是一些难以区分欺诈与否的项目,比如Kickstarter 上有一些科技案例,项目发起方因为种种原因,一直难以完成并反复推迟履行承诺。对于的众筹网站,项目发起人欺诈或卷款潜逃方面的报道极其罕见。综合台众筹网上发布了750 多个众筹项目,成功的占30,没有一起欺诈案例。
众筹潜在危机的预防与化解如不能有效排除众筹的种种风险,最糟糕的结果是信用违约。在下一页的图表当,明确列出了防止众筹台和众筹过程的道德风险的保护机制。此外,在发起众筹的整个作业流程当,通过严密把控作业方式和流程,可以预先防范和同步化解大部分信用危机。构建信任星群。现代意义的众筹与社交紧密关联,众筹首先是筹款人在众筹台上发起项目,其知识经验社会联系会通过众筹门户建立联络,这是众筹社交圈子的最内圈。从内往外要建立的第二个圈,实际上是公司同市场的互动圈,努力尽职的创业者及其品在这个圈上与社会网络客户金钱等发生互动。第三个圈为第三方介服的圈子。最外层则是法律法规及监管主体。这个过程可视为一环套一环建立信任圈子的过程,如果把多重的信任圈子描述成星群,其的每一个环代表生态系统的一名选手。所有环之间相互影响,并相信其他选手都会公开透明地执行工作,那么多层次的信任闭环就建立起了。一旦有人支持,其信心和个人信用即在公台上得到初始验证,最后获得资金市场的认可而众筹成功。简易的证券化。美对众筹采取了在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形成众筹融资两大任寻求衡的思路。证券的买卖通常是一个高度监管下的活动,为了避免众筹的欺诈,需要把商业事放在一个在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台上进行。目前增长最快的是提供实物或服回报的奖励式众筹,奖励式众筹目前在美两都不需要纳入证监会的监管。在社交媒体使用更加普及的家,通过社交媒体普及众筹投资知识与理念,有助于加快推出后续股权型甚至股票型台。而这是一个简易或简化的证券化过程。
第一,
刑事法律风险。第一类是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发了财风险,第二类是非法证券类犯罪法律风险。
第二,
行政法律风险。第一类是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
民事法律风险。第一类是合同违约纠纷,第二类是股权争议,第三类是退出纠纷,第四类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
企智导众筹系统解读股权众筹的步骤
一互联网股权众筹与VC融资也有相似之处,你必须做好相应的功课,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不同的是在宣传和包装上互联网众筹需要投入更大的力度,要完成投资意向,首先要把投资人的眼球吸引过。 二在进行股权融资之前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是非常可取的,这也是应对公司上市或者被兼并时能从容应对的必要保障。 三针对不同项目制定合理的路演时间,可以帮你快速了解投资人和股份的价格以及根据路演的效果试探项目的可行性。 四众筹是你进行一次性融资的最佳选择。如果进行新一轮融资时,你不给首轮投资者派股,那么多轮融资会稀释初期投资者的股份,要确保融资频率不超过每年一次。 五众筹项目在众筹台上一经发布,就必须做到先发制人。此时此刻,千万不要等待,要当机立断,发动您的亲朋好友快速认投,这是因为众筹项目开始几天的表现会给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最后能否顺利融资成功。 六如果你计划未接触VC风投机构,那么早期开始时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并不明智。VC机构投资者可能不愿意接触通过众筹融资的企业,因为这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比如股众多,股权不够清晰,对于未的继续融资或者更进一步留下很多隐患这里其实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解决。如果你需要有经验的房地从业者的指导或者与供应商顾客管理者建立联系,众筹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与VC投资者或者成功的天使投资者不同,大众投资者不会指导你或者帮你建立联系。 七搭建功能完善,操作简单,系统稳定安全的众筹系统台,如果不具备技术团队,可以找一家较为专业的众筹系统开发服商,提供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后期的系统维护,这样更加有利于众筹项目的顺利开展。 企智导众筹系统解读股权众筹的步骤
众筹所面临的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点
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
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公司法的规定,股人数有上限限制。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台欺诈的风险
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项目发起人和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众筹融资台在募集资金过程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传统意义上众筹项目不能以股权或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以题主所提到的股权投资为例,股权众筹的确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最可能触碰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所以,股权类众筹以下六条法律红线不能碰
第一条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三条法律红线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
第四条法律红线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
第五条法律红线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
第六条法律红线不得为台本身公开募股。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股权众筹台,应做好需求两端的严格审查和限定,对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告知投资风险,只有经过注册且通过严格审核的投资人才具备资格,才可能看到投资方的项目。同样道理,台需要对项目发布方股信息,品信息,公司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实地查看,做好法律财商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在需求对接上,每次只允许不超过200人的投资人看到推介的项目,具体的投资洽谈需要在线下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人员过多的问题和代持造成的问题,对选定的投资人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投方式进行。通过严格的设定,避免触碰上述法律红线。